2019-01-29

【學校懶教的事】03 —《比基尼登山客》事件



“我開始呼朋引伴招兵買馬,組建起當地第一支世紀探險隊”

「知名網紅『比基尼登山客』 吳季芸,獨攀挑戰馬博橫斷,在南投盆駒山附近發生墜谷意外。吳季芸撥打衛星電話求救並通報準確座標,南投縣消防局獲報立即派隊救援,43小時後趕抵現場時,她已無生命跡象。」


從小我就喜歡探險,去陌生的地方。

一開始我是城市小孩,生活圈狹窄,五歲了還突破不了方圓二十條街。我有個遠大的夢想,當時我家住在建國中學後面,根據我的計劃,如果出了門右轉,徒步順著寧波西街一路走,過十幾個紅綠燈,隨著路往東北方彎曲,最後就能不被撞死順利來到中正紀念堂。然而非常遺憾,一直到六歲我仍未能完成該項挑戰,因為「兩公里」和「東北方」這兩個概念超出我的智商與膽量與體力與裝備所及,我害怕萬一啟程後迷路回不了家,我媽會哭死,國本會動搖。然而從根本上檢視我不可能成功的諸多原因裡,最核心的只有一條我小時候並沒有中正紀念堂。

後來我搬家了,變成鄉下小孩,活動範圍瞬增,因為地貌單純,一眼能看見一公里外的建築,而且我已經成年,上了小學。起初我喜愛與同伴們跑去遙遠的瓷器工廠撿拾瑕疵品,或者去天主堂的花圃逮捕蝸牛,但是很快便厭倦了如此低開創性的生活,決心挺進更偏遠的險峻叢林。我開始呼朋引伴招兵買馬,組建起當地第一支世紀探險隊。憑我當年給予外界之信賴感與號召力,連我在內,隊員一共兩人。探險隊的成立,並非想拯救地球,那種既幼稚又不切實際的目標,不曾在我心中萌芽,我只是年紀小,但思想是務實的,我們的任務是尋找吃了會長生不老的千年靈芝。

回首執行任務期間,我被神經病追過,被狼狗咬過,被隊員抛棄過,掉進大水溝裡過,在洞穴裡找到骨灰醰過,錯失卡通播映時間而昏倒過,而我不曾有過的,是反悔和退縮—打賭找不到就吃屎的那次不算的話。我的視野隨著年齡增長不停向外推,走路去隔壁鎮,踩單車去外縣市,騎機車去環島,搭機去跳傘,乘船去深潛,開車去MOTEL......我還喜歡用望遠鏡掃瞄夜空,遙望那個我去不了地方。

我覺得,那才是身而為人,存在的意義 — To discover.
即便我從未找到傳說中的靈芝草人。

May you rest in peace.


從這個事件我們可以學到,

一、挑戰大自然,永遠心存敬畏。

二、汪洋之中乘風破浪的冒險家遇難,批評得最猛烈最裝逼的,往往是坐在空調房裡看海賊王的。


16 則留言:

  1. ...咱中華民國海軍都是坐著軍艦乘風破浪中休閒空檔時在大飯廳看著海賊王的D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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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猛志逸四海,騫翮思遠翥」--陶淵明
    一般眼睛小的屁孩嘴巴總特別大.是不會知道 志向高遠 是什麼東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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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無需挑戰,每個人最終都會融入大自然.吳季芸是回歸大自然的懷抱.或者說,大自然等不及先迎接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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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生於自然,也回歸自然了,而且是做自己喜歡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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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死得其所,真好!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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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謝謝Dre大,很感動,短短數言,卻撼動人心,謝謝您為這紛擾的社會注入一股溫暖的力量與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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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九年後回來依然字字珠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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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哈佛精神病患顏福松2021年6月5日 下午3:22

    台大法律教授臉書公審在職生 他挨酸「冤親債主」怒告老師
    2小時前
    台大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專班葉姓在職生看到教授臉書自認被PO網公審。示意圖

    聯成鋼鐵公司葉姓法務主管2016年進入台大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專班就讀,找台大法律系王姓副教授擔任論文指導老師,但論文大綱屢遭打回票,教授2020年7月告訴葉男:「不接受本人的建議的話,我不可能退讓。」還在臉書PO文「以前有人一直不接受我們的論文修改建議,目前應該是業界的笑柄。」葉男見下方有人留言「冤親債主」、「浪費資源」,認為教授PO文損害他的名譽,怒告教授要求道歉並求償152萬元,但台北地院審酌PO文沒指名道姓,判葉男敗訴。

    判決指出,葉男2020年3月找王姓教授簽名指導論文,他計劃以自己職務上處理到的一件石綿職災賠償案為主題,預定論文題目為「石綿引發職業病之認定基準研究」,但2020年6月30日第一次論文指導,教授略讀了論文大綱就批評「像教科書」,限時30分鐘要葉男提出新版本,葉男當天急忙弄出第二版,仍被打回票要求重寫。

    葉男同年7月1日寄email給教授:「為釋明何謂『補償與賠償之請求競合』,敬請老師查照」。教授7月5日回覆:「你的論文大綱開花了。麻煩閱讀大量的基本文獻後,擬定比較可行的大綱。不然,浪費我的時間。我7月底出國前,其實很忙碌」。
    台灣大學校門。資料照片
    台灣大學校門。資料照片

    葉男7月7日再寄email:「為請求老師支持說明部分所示之論文寫作方向事,懇請老師鑒核」。教授當天回覆:「我現在沒空處理你的論文指導。研究生看了你的論文大綱(我放在桌上),也覺得不可行。」「一開始,虛心接受指導教授的建議,是有必要的。本人的指導論文,在台灣勞動法學界是有口碑的,好幾本獲獎。如果對本人的指導,一直抱持懷疑的態度,不接受本人的建議的話,我不可能退讓的。如果你無法接受本人的指導建議,建議你可以更換指導教授。」

    沒想到教授7月7日晚上在個人臉書PO文:「如果老是要懷疑指導教授給你的學位論文寫作相關建議,我會建議,早一點更換指導教授比較好,基於多年來的經驗,所以有此感想。以前有人一直不接受我們的論文修改建議,目前應該是業界的笑柄」、「如果我還花時間花力氣告訴你,論文存在什麼問題,甚至目前論文構想及大綱無法凸顯題目的研究價值,難道我閒著沒事幹嗎?」

    葉男看到教授PO文後認定是影射自己,又看到下方留言有其他法律學界教師批評:「冤親債主」、「浪費有限的(大學老師)資源」,忍無可忍,怒對王姓教授提出民事告訴,主張名譽權、受教育權、受授碩士學位等權利遭受侵害,請求賠償包含碩士班學雜費56萬餘元在內的152萬6649元,並要求簽署一份「學術聲譽侵害回復道歉聲明書」寄給他收執。

    教授出庭時辯稱,他去年指示葉男論文應參考台大法律系民法權威陳聰富教授所著《民法學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技巧》,但葉男卻回信明確表示不認同,葉男始終不願配合指導,他誠實告知葉男論文大綱不佳,是他身為指導教授該做的事,否則無異是放任葉男論文口試被評為不及格,況且學校本來就不可能保證學生能拿到碩士學位,葉男主張受授碩士學位權利遭侵害的說法不成立,至於所謂受教育權一般是指18歲以下兒少的權利,葉男主張也無理由。

    法官最後審酌,教授的臉書PO文並未指名道姓,發文內容也僅是在抒發自己指導學生遭遇的困難,縱使語氣不甚委婉,仍未使用偏激不堪言詞,是正當意見表達,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葉男名譽權、受教育權、受授碩士學位權利遭侵害等等主張也均不成立,判決葉男請求全部駁回。可上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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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0:10

    更新:12:00
    台大
    台大法律系
    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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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職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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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 司促 字第 3724 號民事其他 [被引用 1 次]
    裁判日期: 105.05.04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裁判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24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債 務 人 🏵魏國輝 、🌹魏国男、🌷魏春兰、⚘陈振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万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
    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

    但也有這麼多年輕人在於2019-09-13 18: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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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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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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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253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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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253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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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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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 最高法院裁判
    【裁判字號】 102,上易,468
    【裁判日期】 1021105
    【裁判案由】 ⚘強制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憲、廖志忠、⚘廖志贤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強制罪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 年
    度簡上字第91號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577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
    ⚘廖志忠以施作鐵門、鐵窗工程維生,因不滿⚘林建名「請其就
    施作鐵門工程估價在先,事後卻另找他人估價」,於民國10
    1 年6 月20日19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搭載其胞弟即⚘廖志賢、其友人即被告⚘吳俊憲,前至嘉義縣○
    ○鄉○○村00鄰○○○00○00號告訴人林建名住宅外面。嗣
    ⚘廖志忠、⚘廖志賢、⚘吳俊憲在未經告訴人⚘林建名及其妻⚘林芷玲
    之同意下,即無故擅自侵入上開住宅。雙方在屋內發生口角
    爭執後,廖志忠、廖志賢、吳俊憲竟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
    絡,由⚘廖志忠出手扯住⚘林建名頸部、⚘⚘⚘⚘⚘⚘⚘⚘廖志賢出手拉住林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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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字號】 102,上易,468
    【裁判日期】 1021105
    【裁判案由】 ⚘強制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憲、廖志忠、⚘廖志贤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強制罪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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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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